買賣預售屋獲利 應申報個人綜所稅

【住展房屋網/台北報導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,常有民眾在房屋未建造完成時,就先出售該房地產權登記的權利,但因出售預售屋並不屬於不動產的產權移轉,而是預定不動產「權利」的買賣,因此不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內。民眾如有出售獲利,應依所得稅法規定,計算財產交易所得,並併入個人綜所總額辦理申報。 


國稅局指出,因預售屋買賣時,仍未辦理所有權登記,所以在完工前的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,或原土地所有人,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地的「權利」,相關交易也屬於「權利」移轉。因此出售時,賣方應以預售屋交易時的全部成交價額,在扣除原始取得成本,及相關必要費用後,計算財產交易損益,申報個人綜所稅。 

國稅局提醒,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時,除了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,先前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,也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。如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到,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,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,則可免受處罰。
 
資料來源: hinet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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