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賣出預售屋 當年度申報所得

汐止區郭小姐問:個人出售成屋或 預售屋 應如何申報?

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:個人如出售成屋,應以出售時實際成交價額,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,申報移轉登記年度綜合所得稅。所謂「實際成交價格」及「原始取得成本」,應以納稅義務人買進、賣出該房地的買賣契約書,及收付價款的紀錄或憑證核實認定。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土地、房屋之個別價格者,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差價,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比例,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。另 預售屋  於完工前,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,係屬「房地產權登記權利」買賣,即所得稅法的財產交易所得,應於出售當年度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。

 
 
資料來源: 經濟日報2012/05/15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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