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新成屋房屋稅

不具名讀者問:
我3月買一棟新成屋,不久梅雨鋒面後發現外牆多處滲水達6處,已影響到我另外正在施作的室內木作及油漆工程,包括木作後滲水需拆除補做防水,新上油漆處因滲水亦須鑽孔補做防水,建商回應是僅負責漏水的修繕事宜,其餘屋主施作的木作及油漆皆不負賠償責任。請問,建商如此切割是否合法?
 
律師賴佩霞答:
依《民法》第354條第1項規定,建商出賣房屋時,須擔保出賣的房屋沒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或通常效用的瑕疵,以及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。
因此,讀者當初購買房屋時,若建商並未告知房屋曾經有漏水的情形,或是曾有漏水但已經修復的情形,現在卻又出現漏水情況,則依《民法》第360條規定,建商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而賣方是否盡到告知義務,實務上通常會以賣方在買賣房屋時所填寫的「不動產現況說明書」記載為判斷依據。
 
至於建商應負擔的賠償責任的範圍有多大呢?原則上,針對房屋有漏水情形,依《民法》第213條規定,建商必須負擔回復原狀的責任,也就是說,建商必須將漏水情形完全修復。
 
但除了漏水瑕疵的修復之外,讀者因為房屋漏水,而導致自行施作的木作及油漆皆有毀損而受有損失,此部分亦可依《民法》第227條第2項規定,向建商請求賠償。而實務操作上,通常會延請鑑定單位確認木作、油漆毀損與房屋漏水之間的因果關係、修復所需施作項目、金額等,併同於鑑定報告中說明。
(郭芷余/採訪整理)
 
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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