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賣預售屋 換約當年度報稅

財政部昨(13)日表示,買賣預售屋時若分年度支付買賣價款時,應按支付尾款當年度申報所得,但若尾款交付日期不明,則須在買賣雙方「換約」當年度,以獲取增值利益申報財產交易所得,課所得稅。


官員提醒,買賣預售屋財產交易所得,須在換約當年度認列全額損益,由於房地產交易金額龐大,賣方如果賺得多,以其他所得項目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時,可能適用不同級距所得稅率,稅賦因此增加。


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指出,由於預售屋尚未建造完成,建商出售給個人,個人再賣給第三人時,因不動產沒有完成過戶,再轉售的就不是不動產本身,而是一種權利,轉售預售屋的個人,獲取的增值利益要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。


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,買方通常會分次支付價款,若是以分期付款的交付日當年度認列所得,將產生單一交易,一筆所得因在不同年度收取價款,而分年認列損益情形。


官員指出,由於個人出售預售屋時,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,買賣雙方若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,基於同一筆交易的損益,不宜分割於不同年度課稅,因此財政部規定,以交付尾款的日期當年度,為其財產交易所得的歸屬年度。不過,由於預售屋買賣是建立在買賣雙方契約關係上,其支付尾款時間,通常只有買賣雙方及建商才知道。


為避免課稅上爭議,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,在尾款支付日期不明時,以買賣雙方到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異動當年度,作為所得歸屬年度。


資料來源:tw.news.yahoo.com/%E8%B2%B7%E8%B3%A3%E9%A0%90%E5%94%AE%E5%B1%8B-%E6%8F%9B%E7%B4%84%E7%95%B6%E5%B9%B4%E5%BA%A6%E5%A0%B1%E7%A8%85-213000743--finance.html
标签: 預售屋
评论: 0 | 引用: 0 | 阅读: 1147